网络环境中,一些自媒体为吸引流量和关注,往往在未取得明星肖像权的情况下,因擅自使用明星肖像引发纠纷,因侵权被起诉。不过,情况也未必都是如此,无锡市梁溪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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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无锡一文化传播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则明星毛某吸毒被抓事件的贴文,文中使用了一张毛某的照片,文章尾部写有“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某网站公众号”的推介语,并附有投稿邮箱、爆料热线等字。该文章一直存在于该微信公众号上。
今年上半年,明星毛某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肖像具有商业价值,文章使用他的照片目的在于增加公众对其公司及产品的关注度,进而推广相关业务,要求文化传播公司删除相关文章,并向其道歉、赔偿损失1万元。
文化传播公司则提出,其发布的微信文章是从官方媒体转载而来,为的是给大家警示教育,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且阅读量为5,不构成侵权。诉讼中,文化传播公司就案涉公众号予以注销,删除了发布文章。
梁溪法院审理认为,作为被告的文化传播公司发布了载有毛某违法的报道文章,并附有毛某的照片,但该照片没有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毛某的肖像权,使用的毛某肖像呈现是客观、理性的。
案涉文章尾部虽有 “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某网站公众号”的推介语,并附有投稿邮箱、爆料热线等相关信息,但并非推广其公司业务,亦非植入商业广告内容,而是介绍关注新闻和沟通舆论监督的渠道。
文化传播公司引用案涉新闻报道目的是为了报道新近或正在发生的,对公众有知悉意义的事实,为让读者更加直观地了解毛某并起到警示告诫作用,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被报道对象的图片,以加深对报道对象的认知,具有极强的社会公共利益性质,对毛某肖像的利用符合公共利益、社会公众知情权、言论表达自由的要求。
最终,法院驳回了毛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承办法官8月16日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根据法律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条件时,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正当使用其肖像。而文化传播公司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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